晴隆:置換土地12年不作數?人民調解給“說法”
正在調解。
7月26日,晴隆縣沙子鎮(zhèn)大山地旅游調解組成功化解一起歷時12年的土地糾紛。
陳某某和王某某系沙子鎮(zhèn)某村某組村民,2005年11月18日,陳某某用自己在地名為爛窯子的土地與王某某置換煤炭溝的土地耕種,當時為了預防引發(fā)糾紛,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約定從簽訂協議開始互不干涉土地使用用途。
然而,2017年4月,雙方的兩處土地因大山地旅游發(fā)展需要先后被征用,陳某某置換來的土地被確定為集體土地,陳某某認為當年置換土地虧了,就與王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要求換回原來的土地,雙方因土地權屬問題向沙子鎮(zhèn)大山地旅游調解組申請調解。調解組受理該起糾紛后,迅速擬定調解方案,入戶展開調查、走訪、查看當年簽訂的協議。在全面深入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一方面,司法所負責人向雙方普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釋明互換后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互換”一經有效成立,原承包人即在特定期限內喪失該地之權利之道理。另一方面,調解組成員從睦鄰里、促和諧、遠親不如近鄰等方面進行情感疏導。
通過情法并舉,調解組努力勸說,公平、合理給出建議,建議按照原協議執(zhí)行;雙方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悉心接收了調解組的意見,現場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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