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3·15】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典型案例
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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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義市福品牛肉館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6日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以下簡稱貴州省檢測中心)對興義市福品牛肉館經營場所內的調味(料)品及自制的牛肉湯實施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21年6月3日貴州省檢測中心出具《檢驗報告》(編號為No:LE01211100035、No:LE01211100034),報告顯示,調味(料)品中含有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罌粟堿、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這些是罌粟殼的主要成分,罌粟殼屬于全國食品安全整頓辦公室制發(fā)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整頓辦函(2011)1號)名錄中的物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構成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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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義市七林羊肉館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罌粟殼)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6日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以下簡稱貴州省檢測中心)對興義市七林羊肉館經營場所內的的自制羊肉湯、調味品實施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21年6月1日貴州省檢測中心出具自制羊肉湯《檢驗報告》(編號為No:LE01211100031),檢驗結論為合格;6月3日出具調味品《檢驗報告》(編號為No:LE01211100032),報告顯示調味品中含有那可丁、蒂巴因等。那可丁、蒂巴因是罌粟殼的主要成分,罌粟殼屬于全國食品安全整頓辦公室制發(fā)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整頓辦函(2011)1號)名錄中的物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調味品3包(共計1.79kg),處罰款8000元(大寫:捌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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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義市義義童車店銷售不合格嬰兒學步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3日貴州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興義市義義童車店經銷的標稱為邯鄲市貝佳兒童玩具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兒學步車”產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2021年10月28日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A2210394704190C號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經檢驗,燃燒性能項目不符合“GB 14749-2006”嬰兒學步車安全要求,依據《貴州省童車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版)》,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兒學步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產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不合格的“嬰兒學步車”,沒收不合格“嬰兒學步車”1輛,沒收違法所得112元,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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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義市天添私房烘焙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6日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稱位于興義市飛揚華府梧桐郡南北區(qū)中間北街083-084號“CC+BAKERY私房蛋糕”蛋糕店在朋友圈售賣自制“冰墩墩”造型小糕點和承接制作“冰墩墩”造型蛋糕。2022年2月17日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到興義市天添私房烘焙店經營場所檢查,在當事人店內用于經營活動的平板電腦微信上發(fā)現其在2022年2月10日銷售3個“冰墩墩”造型小糕點。當事人未取得奧林匹克標志相關授權,將“冰墩墩”形象制作成糕點、蛋糕銷售,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元,處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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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鴻翔一心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興義市建設路分店未按規(guī)定儲存藥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2日興義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貴州省鴻翔一心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興義市建設路分店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常溫區(qū)溫度為27℃,在常溫區(qū)發(fā)現藥品名稱為“泮托拉唑鈉腸溶膠囊”的藥品,該藥品的貯藏條件為:“遮光,密封,在陰涼處保存”,應儲存在溫度不超過20℃的陰涼區(qū)。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構成未按藥品儲存要求儲存藥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款100000元。
來源:興義市場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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